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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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大学华西医院 四川省水电投资经营集团美姑电力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 |
法院 | 美姑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四川省水电投资经营集团美姑电力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医疗费、护理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等费用共计80,976.35元; 二、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82.00元(原告缓交),由原告***负担1,527.40元(免交),由被告四川省水电投资经营集团美姑电力有限公司负担654.60元。原告应预交受理费,但经申请已批准同意缓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9-27 |
发布日期 | 2020-1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