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漪汾街支行 山西大昌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大昌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 山西大昌利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山西大昌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49931.32元。 二、被告***、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山西大昌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支付以6817.61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2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以7305.87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2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以6424.15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2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以8311.11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2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以7364.58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以6854元为基数自2020年2月1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以6854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3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 三、驳回原告山西大昌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8-26 |
| 发布日期 | 2020-11-1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