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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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向原告山西伟力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支付分期款33449.96元、违约金10035元,以上共计43484.96元;并支付分期款33449.96元自2017年3月3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照日万分之二点一计算的违约金。 二、驳回原告山西伟力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31元(原告已交纳),由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7-10-20 |
| 发布日期 | 2020-11-1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