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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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石川密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烟台石川实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 |
| 法院 | 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大同市通用汽配城金得利汽配经销部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烟台石川密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二、被告大同市通用汽配城金得利汽配经销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烟台石川密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0000元; 三、驳回原告烟台石川密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大同市通用汽配城金得利汽配经销部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0 |
| 发布日期 | 2020-01-0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