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鄢陵郑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坞支行 鄢陵郑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鄢陵郑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913.69元(计算至2019年2月10日;以后的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的执行利率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鄢陵郑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律师费600元; 三、被告***、***对上述第一、二项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88元,由被告***、***、***负担,先由原告垫付,待原告鄢陵郑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时一并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7-07 |
发布日期 | 2020-1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