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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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益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徐州安妮儿妇产医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徐州安妮儿妇产医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徐州益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351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351万元为基数,支付自2017年5月2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付,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547元,由被告徐州安妮儿妇产医院有限公司负担(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交纳至本院,收款单位: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徐州泉山支行营业部,账号:62×××66,逾期不交,将移交本院执行部门强制执行)。 公告费464.6元,由被告徐州安妮儿妇产医院有限公司负担(被告随案款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9-21 |
| 发布日期 | 2020-11-1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