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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洛阳超拓实业有限公司
宜阳兴福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洛阳源流汽车有限公司
类型 执行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豫0327执77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宜阳兴福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李茂刚,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洛阳超拓实业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王永明,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69年12月14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男,1964年05月28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洛阳源流汽车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李翠明,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宜阳兴福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洛阳超拓实业有限公司、***、***、洛阳源流汽车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豫03民终192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洛阳超拓实业有限公司、***、***、洛阳源流汽车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未履行相关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9年9月4日立案执行。

执行经过

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因无人签收退回本院,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询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有银行开户,本院进行了冻结,但存款余额仅为少量,暂不宜扣划。

2、经房地产管理局查询,本院已保全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所有的洛房权证市字第XXX号和洛房权证市字第XXX号的房产,查封了被执行人洛阳超拓实业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位于宜阳县XXX为宜国用(XXX)第XXX号、面积23660.53平米及(以上地址)XXX证号为宜国用(XXX)第XXX号、面积63349.21平米土地,申请人已提出书面申请对上述查封的财产要求暂不处置。查明被执行人***共有的洛房权证市字第XXX号房产,申请人已提出书面申请放弃对被执行人***共有房产的强制执行。

3、经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有住房公积金,本院已进行了冻结,但不能扣划。

4、经车辆登记部门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洛阳源流汽车有限公司名下登记有豫C×××××号三菱牌K31汽车和豫C×××××号、豫C×××××号、豫C×××××号三菱牌K33汽车,以及豫C×××××号东南牌K31汽车,申请人已提出书面申请放弃对上述车辆的强制执行。

三、通过电话联系、实地调查等形式对被执行人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列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除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因余额仅为少量,暂不宜扣划,以及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所有的洛房权证市字第XXX号和洛房权证市字第XXX号的房产和被执行人洛阳超拓实业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位于宜阳县XXX为宜国用(XXX)第XXX号、面积23660.53平米及(以上地址)XXX证号为宜国用(XXX)第XXX号、面积63349.21平米土地外,被执行人洛阳超拓实业有限公司、***、***、洛阳源流汽车有限公司名下暂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它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豫03民终192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洛阳超拓实业有限公司、***、***、洛阳源流汽车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宜阳兴福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裁判日期 2019-12-31
发布日期 2020-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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