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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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海鑫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北新房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703民初1469号 原告:连云港海鑫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韩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荣,江苏云台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新房屋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陶铮,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年**月*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法务专员,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法务专员,住***。 原告连云港海鑫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新房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9日立案。原告连云港海鑫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准许原告连云港海鑫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754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连云港海鑫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交纳)。 审判员林杨 二零二零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孙思 |
| 裁判日期 | 2020-10-23 |
| 发布日期 | 2020-11-1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