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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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柳州市敏鑫建筑工程劳务有限责任公司 广西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柳州市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分包纠纷 |
| 法院 |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桂民申213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柳州市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柳州市桂中大道1号之一中房·文化产业大厦。 法定代表人:唐建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项光艺,广西君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统,广西君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汉族,****年*月**日生,住***。 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男,汉族,****年*月**日生,住***。 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广西柳州市敏鑫建筑工程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柳州市潭中西路16号金都汇2栋2-5-9号。 法定代表人:缪永康,该公司执行董事。 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广西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柳州市东环大道167号。 再审申请人柳州市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柳州房开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一审被告广西柳州市敏鑫建筑工程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敏鑫公司)、广西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广西五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桂02民终35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终结审查柳州市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 |
| 裁判日期 | 2018-9-21 |
| 发布日期 | 2019-12-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