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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执行救助决定书

司法解析
类型 国家司法救助决定书
案号 -
案由 其他执行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国家司法救助决定书

(2020)吉0184司救执13号

救助申请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公主岭市人,现住公主岭市。

委托代理人:***,男,****年*月*日生,汉族,公主岭市人,现住公主岭市,系***父亲。

救助申请人***以其在与张雷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面临生活急迫困难为由,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国家司法救助申请,本院于2020年8月24日立案后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救助申请人***称,2015年4月28日20时40分许,张洪国驾驶×××号中型箱式货车沿公路由西向东行驶与张雷驾驶因故障头朝东尾朝西停在前方正在维修的×××号轿车相撞,并将修理轿车的***撞伤。经交警部门认定张洪国承担主要责任,张雷承担次要责任,***无责任。***提起民事诉讼后,本院于2016年4月11日作出(2015)公民一初字第1292号民事判决:“被告张雷于判决生效十日内赔偿***经济损失197975.67元”。判决生效后,张雷未自动履行赔偿义务,***于2016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张雷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因交通事故造成四级伤残,生活急迫困难,故请求本院给予司法救助金100000元。

经审查查明,2015年4月28日20时40分许,张洪国驾驶×××号中型箱式货车沿公路由西向东行驶与张雷驾驶因故障头朝东尾朝西停在前方正在维修的×××号轿车相撞,并将修理轿车的***撞伤。经交警部门认定张洪国承担主要责任,张雷承担次要责任,***无责任。***提起民事诉讼后,本院于2016年4月11日作出(2015)公民一初字第1292号民事判决:“被告张雷于判决生效十日内赔偿***经济损失197975.67元”。判决生效后,张雷未自动履行赔偿义务,***于2016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于2016年5月30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2016)吉0381执701号。经查被执行人张雷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房产、有价证券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已无法执行。现没有执行的财产总计202223.37元。因被执行人张雷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因交通事故造成四级伤残,生活急迫困难,故请求本院给予司法救助金100000元。

另查明,***因交通事故丧失劳动能力,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靠低保维持生活。有公主岭市怀德镇柳罐印子村委会证明为凭。

本院认为,救助申请人***因交通事故造成身体残疾,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申请人陷入生活困难,其申请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一条、第三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应当给予国家司法救助,故对救助申请人***申请国家司法救助金100000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十二条和《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案件办理程序规定(试行)》第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给予救助申请人***司法救助金100000元。

本决定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八日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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