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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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地方永安煤业有限公司 禹州市宏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河南地方永安煤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1155814.88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155814.88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1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还款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5202元,减半收取7601元,由被告河南地方永安煤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次日起十五日内提出上诉,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19 |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