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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清徐县迎鑫煤业有限公司
山西石豹沟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山西省原平市石豹沟煤矿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原平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解除原告清徐县迎鑫煤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石豹沟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石豹沟煤炭残煤销售合同》;

二、被告山西石豹沟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退还原告清徐县迎鑫煤业有限公司购煤款5503029.4元;

三、被告山西省原平市石豹沟煤矿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321元,由二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9-27
发布日期 2020-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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