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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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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巫山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0000元;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残疾赔偿金110000元;

二、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巫山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鉴定费、假肢安装费等共计130620.14元;

三、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82939.71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4022元,减半收取2011元,由原告***负担200元,被告***负担181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并收到本院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应当及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未在本院预交上诉费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裁判日期 2019-11-11
发布日期 2020-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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