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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河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河支行与被告***于2017年6月13日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原告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河支行借款本金279976.39元,并支付利息22463.63元(截止至2019年7月22日)及自2019年7月23日起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按合同约定利率及罚息复利执行); 三、原告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河支行对被告***抵押的坐落于三河市区房屋(不动产权证书号为冀(2017)三河市不动产权第0014327号)享有抵押权,有权依法处置被告***用于抵押的房产,并以折价或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37元,由被告***负担(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12 |
发布日期 | 2020-01-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