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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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永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关支行 永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永昌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王维科偿还周文借款69000元及利息13282.50(自2017年1月26日按年利率6%计算至2020年4月9日),限于本判决生效后20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计1025元,由王维科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9-10 |
| 发布日期 | 2020-11-1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