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新疆新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 法院 |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新0104执260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新疆新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赵伟,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存祥,新疆博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新疆永康净化水工程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谭林,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女,1979年4月出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男,1977年3月出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男,1962年7月出生,汉族,住***。 申请执行人新疆新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永康净化水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新0104民初1933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欠款666844.16元。 执行经过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实施了如下执行措施: 1、2018年8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并进行财产报告; 2、2018年8月8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有价证券财产线索发起查询。 2019年12月19日,申请执行人新疆新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永康净化水工程有限公司、***、***、***达成还款协议,协议约定:本案标的为666844.16元,双方已达成还款协议,2019年12月19日申请人向我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书。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新疆新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向我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书,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我国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新0104执2609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 裁判日期 | 2019-12-19 |
| 发布日期 | 2020-01-1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