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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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经济开发区支公司 临沂嘉正价格评估有限公司 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五河支公司 郯城县第一人民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郯城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国元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五河支公司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经济开发区支公司赔偿原告***医疗费,营养费,住***。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三、被告***赔偿原告***评估费,鉴定费损失,共计人民币90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7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3 |
| 发布日期 | 2020-01-0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