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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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青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连带给付原告***欠款1717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的计算:以17174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贷款报价利率自2020年9月18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履行。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0元,由二被告连带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收款单位: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河北省沧州北环支行,账号:50×××85), -4- 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10-21 |
发布日期 | 2020-1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