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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0)闽0524民初3803号

原告

陈金炼,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

廖小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诉讼

请求

判令廖小龙偿还陈金炼借款37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9年9月10日起按月利率2%计至还清款项之日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廖小龙尚欠陈金炼借款本金30万元应予偿还,款项限于2020年12月31日前偿还3万元,余款27万元限于自2021年起每半年偿还2.5万元,直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款项转入陈金炼开设在中国建设银行厦门松柏支行的账号:62366819300********);

二、廖小龙如逾期偿还,陈金炼可将未偿还部分视为到期,一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且廖小龙应加付陈金炼利息(利息以尚欠的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自2020年8月4日起计至还清款项之日止);

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廖小龙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起生效。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  钟辉煌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许土笔

司法解析
类型 {C}民事调解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C}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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