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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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C}民事调解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安溪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C}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0)闽0524民初3803号 原告 陈金炼,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 廖小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诉讼 请求 判令廖小龙偿还陈金炼借款37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9年9月10日起按月利率2%计至还清款项之日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廖小龙尚欠陈金炼借款本金30万元应予偿还,款项限于2020年12月31日前偿还3万元,余款27万元限于自2021年起每半年偿还2.5万元,直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款项转入陈金炼开设在中国建设银行厦门松柏支行的账号:62366819300********); 二、廖小龙如逾期偿还,陈金炼可将未偿还部分视为到期,一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且廖小龙应加付陈金炼利息(利息以尚欠的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自2020年8月4日起计至还清款项之日止); 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廖小龙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起生效。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 钟辉煌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许土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