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市分公司 浙江光明塑料机械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市分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共计26032.58元,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付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共计4037.04元;上述合计30069.62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付清(其中14289.90元支付给被告***)。 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40元,减半收取计420元,由原告***负担100元,被告***负担32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6-3 |
| 发布日期 | 2020-01-1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