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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海阳市金阳光理财咨询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海阳市金阳光理财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欠款本金37740元及利息6980元(2016年8月12日至2020年5月12日),本息合计44720元。

二、以37740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13日起至被告海阳市金阳光理财咨询有限公司、***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给付原告***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9元,由被告海阳市金阳光理财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将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7-20
发布日期 2020-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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