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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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安盟乌兰泰安能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洛阳市天誉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河南省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豫0391民初53号民事判决; 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洛阳市天誉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返还款项共计3984494.43元; 三、驳回洛阳市天誉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0571元,由***负担40000元,由洛阳市天誉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0571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0571元,由***负担40000元,由洛阳市天誉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0571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8-10 |
| 发布日期 | 2020-11-1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