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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河南省中东石化有限公司
濮阳惠成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1403民初9554号之一

原告:河南省中东石化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李忠河,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濮阳惠成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吴悲鸿,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楠,河南龙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南省中东石化有限公司与被告***、濮阳惠成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8日立案。原告河南省中东石化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没有递交减、免、缓申请且提交了撤诉申请。

本案按河南省中东石化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19-12-6
发布日期 2020-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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