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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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濮阳分公司 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 法院 |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保险金114152.18元。 二、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濮阳分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在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赔偿原告***保险金40653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338元,由被告国元保险濮阳公司负担1187元,原告负担423元,原告负担72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1份,副本10份,并按规定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12-2 |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