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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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耀华房地产有限公司 新疆八一面粉有限责任公司 乌鲁木齐水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水业集团有限公司 新疆耀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股权转让纠纷 |
| 法院 |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驳回原告福州耀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要求确认原、被告双方的《股权转让协议》已经解除的诉讼请求; 二、驳回原告福州耀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要求被告阿不都沙拉木吾斯曼给付违约金200万元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1,4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方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0-19 |
| 发布日期 | 2020-11-1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