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 重庆玖万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滦州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原告***保险理赔款24276.68元(医疗费10000元+护理费6923.01元+误工费6953.67元+交通费400元);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付原告***保险理赔款7240.93元[(医疗费9344.18元+法医鉴定费1000元)×70%]。上述合计31517.61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负担,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8-11 | 
| 发布日期 | 2020-11-0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