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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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宏州中心支公司 保山市人民医院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山市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宏州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医疗费共120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征收1350元,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宏州中心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法定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19-11-18 |
| 发布日期 | 2020-01-0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