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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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科建设开发总公司 重庆苏宁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福建海西中科建设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福建海西中科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内归还原告重庆苏宁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000万元并支付利息、复利、逾期利息、逾期违约金(2019年7月4日前的利息、复利、逾期利息、逾期违约金为6281585.84元,2019年7月4之后的逾期利息、逾期违约金,以60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被告福建海西中科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内给付原告重庆苏宁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20万元; 三、被告中科建设开发总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向原告重庆苏宁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履行担保义务后,有权就其实际清偿部分向福建海西中科建设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重庆苏宁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6482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71482元。由原告重庆苏宁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36648元,由被告福建海西中科建设有限公司、中科建设开发总公司共同负担33483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3 |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