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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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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东巨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方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法院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确认原告***对被告山东东巨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享有7593858.52元的债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4993元,由被告山东东巨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负担61280元,由原告***负担2371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0-26
发布日期 2020-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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