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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山东大莱龙铁路有限责任公司
寿光市信广铁路工程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院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683民初4693号

原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

原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

二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光之域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成斌,山东光之域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寿光市信广铁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寿光市银海路与健康街交叉路口东1000米。

法定代表人:郑向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欣、刘洋,山东联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大莱龙铁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经四路**。

法定代表人:陈浩,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新明,国浩律师(济南)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

第三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

原告***、***与被告寿光市信广铁路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大莱龙铁路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案以撤诉方式结案,不予裁判文书上网。

审 判 长  姜旭辉

人民陪审员  孙梅玲

人民陪审员  崔坚黎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隋佳秀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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