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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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大莱龙铁路有限责任公司 寿光市信广铁路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683民初4693号 原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 原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 二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光之域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成斌,山东光之域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寿光市信广铁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寿光市银海路与健康街交叉路口东1000米。 法定代表人:郑向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欣、刘洋,山东联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大莱龙铁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经四路**。 法定代表人:陈浩,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新明,国浩律师(济南)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 第三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 原告***、***与被告寿光市信广铁路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大莱龙铁路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案以撤诉方式结案,不予裁判文书上网。 审 判 长 姜旭辉 人民陪审员 孙梅玲 人民陪审员 崔坚黎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隋佳秀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11-1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