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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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金友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聚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山东金友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劳务费30000元及损失(以3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19年12月20日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0%计算);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25元,减半收取计1412.50元,由原告***负担1076.50元,被告山东金友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3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1-06 |
| 发布日期 | 2020-11-1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