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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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方明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洪业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金信达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山东洪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洪方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排除妨害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山东洪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将放置于原告山东洪方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厂房内的危险废物清除。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山东洪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9-17 |
| 发布日期 | 2020-11-1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