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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湖南大汉起重科技有限公司
湖南飞涛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津市大汉科技有限公司
湖南大汉集团有限公司
类型 执行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无因管理纠纷案件执行
法院 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查封被执行人曹晓燕、津市大汉科技有限公司、湖南飞涛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湖南大汉集团有限公司、湖南大汉起重科技有限公司、黄立军所有的。

二、被执行人曹晓燕、津市大汉科技有限公司、湖南飞涛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湖南大汉集团有限公司、湖南大汉起重科技有限公司、黄立军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曹晓燕、津市大汉科技有限公司、湖南飞涛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湖南大汉集团有限公司、湖南大汉起重科技有限公司、黄立军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曹晓燕、津市大汉科技有限公司、湖南飞涛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湖南大汉集团有限公司、湖南大汉起重科技有限公司、黄立军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查封期限为年(月)。

需要续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续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轮候查封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解除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2020-05-21
发布日期 2020-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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