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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无因管理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查封被执行人曹晓燕、津市大汉科技有限公司、湖南飞涛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湖南大汉集团有限公司、湖南大汉起重科技有限公司、黄立军所有的。 二、被执行人曹晓燕、津市大汉科技有限公司、湖南飞涛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湖南大汉集团有限公司、湖南大汉起重科技有限公司、黄立军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曹晓燕、津市大汉科技有限公司、湖南飞涛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湖南大汉集团有限公司、湖南大汉起重科技有限公司、黄立军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曹晓燕、津市大汉科技有限公司、湖南飞涛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湖南大汉集团有限公司、湖南大汉起重科技有限公司、黄立军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查封期限为年(月)。 需要续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续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轮候查封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解除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裁判日期 | 2020-05-21 |
发布日期 | 2020-1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