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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鄢陵支行
河南东升兴隆置业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鄢陵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鄢陵支行借款本金235869.02元,逾期利息14821.37元(计算至2020年3月23日,以后的利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起三十日内协助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鄢陵支行办理鄢陵县花博大道西侧东方威尼斯小区5号楼东起1单元17层东户1701号房产的抵押登记手续;

三、上述房产抵押登记办妥后,或被告***逾期仍未办理抵押登记的,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鄢陵支行有权对上述房产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权优先受偿;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44元,由被告***、***负担,先由原告垫付,待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鄢陵支行申请执行时一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4-24
发布日期 2020-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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