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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销售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盘水分行
六盘水康群市场管理有限公司
六盘水全聚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商品房销售纠纷
法院 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确认反诉原告六盘水全聚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反诉被告***于2015年5月8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有效。

三、反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反诉原告六盘水全聚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剩余购房款170000元及违约金(从2019年4月29日起按未付购房款170000元的日万分之一计算至购房款付清之日止)。

四、驳回反诉原告六盘水全聚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5500元,因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750元,由原告***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4184元,因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092元,由反诉原告六盘水全聚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61元,由反诉被告***负担1831元(反诉原告已预交,限反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反诉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将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可在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裁判日期 2019-6-25
发布日期 2020-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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