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浦项建设(中国)有限公司 韩松电子材料(西安)有限公司 西安市长安天然气有限公司 陕西扬子电力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陕01民初4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 二、撤销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陕01民初49号民事判决第五项、第六项; 三、变更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陕01民初4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韩松电子材料(西安)有限公司向原告浦项建设(中国)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0688537.6元; 四、驳回浦项建设(中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韩松电子材料(西安)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25017元,由浦项建设(中国)有限公司负担47341元,韩松电子材料(西安)有限公司负担77676元;反诉费20048元,由浦项建设(中国)有限公司负担5120元,韩松电子材料(西安)有限公司负担14928元。一审鉴定费共计196000元,由浦项建设(中国)有限公司负担143000元,韩松电子材料(西安)有限公司负担53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173970元,由浦项建设(中国)有限公司负担79897元,韩松电子材料(西安)有限公司负担94073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9-30 |
| 发布日期 | 2020-11-1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