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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浦项建设(中国)有限公司
韩松电子材料(西安)有限公司
西安市长安天然气有限公司
陕西扬子电力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院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维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陕01民初4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

二、撤销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陕01民初49号民事判决第五项、第六项;

三、变更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陕01民初4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韩松电子材料(西安)有限公司向原告浦项建设(中国)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0688537.6元;

四、驳回浦项建设(中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韩松电子材料(西安)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25017元,由浦项建设(中国)有限公司负担47341元,韩松电子材料(西安)有限公司负担77676元;反诉费20048元,由浦项建设(中国)有限公司负担5120元,韩松电子材料(西安)有限公司负担14928元。一审鉴定费共计196000元,由浦项建设(中国)有限公司负担143000元,韩松电子材料(西安)有限公司负担53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173970元,由浦项建设(中国)有限公司负担79897元,韩松电子材料(西安)有限公司负担94073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09-30
发布日期 2020-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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