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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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联邦煤炭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国家电投集团河南电力有限公司开封发电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驳回郑州联邦煤炭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要求国家电投集团河南电力有限公司开封发电分公司停止使用郑州联邦煤炭技术开发有限公司铁路线并交还郑州联邦煤炭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国家电投集团河南电力有限公司开封发电分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支付郑州联邦煤炭技术开发有限公司铁路专线使用费7000000元及利息(其中280万元的第一部分利息自2018年1月1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第二部分,即2019年8月20日后的利息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该280万元偿还完毕之日止;另外280万元的第一部分利息自2018年7月1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第二部分,即2019年8月20日后的利息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该280万元偿还完毕之日止;下余140万元的第一部分利息自2019年1月1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第二部分,即2019年8月20日后的利息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该140万元偿还完毕之日止支付完毕之日止); 三、郑州联邦煤炭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予以驳回; 四、驳回国家电投集团河南电力有限公司开封发电分公司要求铁路专用线享有通行的权利的反诉请求; 五、驳回国家电投集团河南电力有限公司开封发电分公司请求依据市场公允价格确定铁路专用线收费标准的反诉请求; 六、驳回国家电投集团河南电力有限公司开封发电分公司要求其支付的2018年养护费、维修费等费用45万元、铁路运行人员工资2140488.6元应予抵消,2018年度铁路专用线使用费、2019年以后年度的根据实际发生费用,在当年度与铁路专用线使用费冲抵的反诉请求。 案件受理费36000元,郑州联邦煤炭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负担6698元、国家电投集团河南电力有限公司开封发电分公司负担29302元;反诉费13760元由国家电投集团河南电力有限公司开封发电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1-02 |
| 发布日期 | 2020-11-1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