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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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舜鑫经贸发展有限公司 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汉口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物权保护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将武汉市江岸区三阳广场A座18层2003室房屋腾退给原告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汉口分公司;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汉口分公司支付房屋占用费(按照每月3000元标准计算,从2019年3月15日起至腾退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汉口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4元由被告***负担。因此款原告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汉口分公司已预交,故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给原告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汉口分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30 |
| 发布日期 | 2020-11-1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