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白银昊慈药业有限公司 白银市平川区博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白银裕琛典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白银市平川区博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100万元,支付利息941333.33元(利息计算至2019年11月22日); 二、白银昊慈药业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080元,减半收取11040元,由***、白银昊慈药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2 |
| 发布日期 | 2020-01-0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