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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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春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向原告***赔付128492.15元; 二、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春中心支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向被告***赔付1000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一至二项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付清,逾期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73元,减半收取2087元,由原告***负担702元,被告***负担138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至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4×××07,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宜春经济开发区支行。如逾期未缴纳,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12-31 |
| 发布日期 | 2020-01-0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