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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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 四川仁寿铁马焦化有限公司 |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他执行 |
| 法院 | 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川14执恢17号 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四川仁寿铁马焦化有限公司、张正荣、李建英: 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成都市蜀都公证处作出的(2015)川成蜀证内经字第174555-174558号、178951号公证书和(2017)川成蜀证执字第863号执行证书,被执行人四川仁寿铁马焦化有限公司、张正荣、李建英应给付申请执行人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借款5890万元及利息并负担本案执行费。本院于2017年9月7日立案执行。截止2020年10月25日,被执行人四川仁寿铁马焦化有限公司已偿还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借款2237万元,余款订立了分期还款计划。申请执行人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同意被执行人分期偿还余款。本案按和解长期履行方式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11-1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