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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将被告日照中联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开发区南昌路西、柳州路北002幢01单元101号、夹02号、003幢01单元101号、夹02号、产权证号为20100212001号、不动产权证号为日开国用(2015)第000014号(保全价值190万元)、位于开发区奎山街道南昌路西、柳州路北001幢101号、产权证号为20090820030号(保全价值130万元)和位于日照市南昌路西、柳州路北004幢101号、201号、202号、产权证号为20120605028号的房产(保全价值195万元)予以查封。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处分; 二、将被告***所有的位于日照市枣庄路河左岸小区008幢01单元01-102号、01-401号、产权证号为20151008034号、不动产权证号为日国用(2015)第008072号(保全价值5万元)和位于日照市山东路北、菏泽路东(日百依河园)011幢01单元01-101号、01-005储号、产权证号为20140526044号、不动产权证号为日国用(2014)第004805号的房产(保全价值5万元)予以查封(保全价值万元)。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处分; 三、将被告***所有的位于日照市御景东方四期011幢01单元(01)102号、(01)-111储号、产权证号为鲁(2018)日照市不动产权第0014007号的房产(保全价值5万元)予以查封。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处分; 四、将被告***所有的位于日照市产权证号为20120607041号、不动产权证号为日东国用(2012)第000662号的房产(保全价值10万元)予以查封。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处分; 五、将被告***所有的位于日照市碧海路西张家台村北阳光海岸荷兰新城013幢01单元601号、002储、产权证号为鲁(2016)日照市不动产权第0015351号(保全价值5万元)和位于老城区海安路北侧(邮政局)001幢01单元401号、产权证号为20100504015号的房产(保全价值5万元)予以查封。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处分; 六、查封期限为3年,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开始计算。原告撤诉或债务已经清偿的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期满查封的效力消灭。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19-12-13 |
| 发布日期 | 2020-01-1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