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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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佳禾食品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成都茶与布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509民初11368号 原告:佳禾食品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 被告:成都茶与布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 原告佳禾食品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茶与布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5日立案。原告佳禾食品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且未在本院限定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佳禾食品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潘景信 二零二零年九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孙曜 书记员汤跃婷 |
| 裁判日期 | 2020-09-23 |
| 发布日期 | 2020-11-1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