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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亚分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1被告三亚荔枝沟联仪装修材料商行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亚分行偿还借款本金399938.89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包括罚息、复利,以399938.89元为本金,自2017年4月22日起,按照年利率9.75%每月计算,自2017年4月2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对上述第一项被告三亚荔枝沟联仪装修材料商行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4214元(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亚分行已预交),公告费用1950元由被告三亚荔枝沟联仪装修材料商行、***、***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10
发布日期 2019-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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