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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企业借贷纠纷 |
法院 |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汕头金龙(集团)物资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汕头市律明投资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20万元。 二、被告汕头金星(集团)贸易公司对被告汕头金龙(集团)物资公司第一判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汕头金星(集团)贸易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汕头金龙(集团)物资公司追偿。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4400元,由被告汕头金龙(集团)物资公司和被告汕头金星(集团)贸易公司共同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6-21 |
发布日期 | 2020-01-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