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杭州赛顺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106民初1409号 原告:杭州赛顺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邱国培,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阳,浙江民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绍兴市柯桥区柯桥博丽轩数码打样工作室,经营场所:绍兴市柯桥区柯桥街道鉴湖景园(桃苑春晓)**商**。 经营者:罗波。 原告杭州赛顺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绍兴市柯桥区柯桥博丽轩数码打样工作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7日立案。原告杭州赛顺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杭州赛顺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张杨清 二零一八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杨雯 |
| 裁判日期 | 2018-02-07 |
| 发布日期 | 2020-11-1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