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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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舒尔漫家具有限公司 福建创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龙岩舒尔漫家具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福建创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240400元,支付2018年5月31日起至款清之日止以240400元为本金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 二.龙岩舒尔漫家具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福建创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6000元。 三.***应对上述判决主文第一、二项所确定的龙岩舒尔漫家具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龙岩舒尔漫家具有限公司追偿。 五.驳回福建创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9878元、减半收取为4939元,由福建创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2400元,由龙岩舒尔漫家具有限公司、***负担253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裁判日期 | 2019-07-08 |
| 发布日期 | 2019-12-1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