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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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富邦新技术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丰镇分公司 呼和浩特市富邦新技术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丰镇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与被告呼和浩特市富邦新技术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取得的富邦丰镇现代城商铺买卖合同书; 二、被告呼和浩特市富邦新技术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丰镇分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购房款75049元; 三、被告呼和浩特市富邦新技术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从2015年10月9日起至2018年11月2日违约金25419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18元,由被告呼和浩特市富邦新技术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277元,原告***负担34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之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3-30 |
| 发布日期 | 2020-01-0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