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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张家港海陆沙洲科技有限公司
哈尔滨哈船动力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江苏派芬自动控制技术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哈尔滨哈船动力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家港海陆沙洲科技有限公司货款665.05万元,并支付该款自2017年6月1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日万分之五计算的违约金;

二、原告张家港海陆沙洲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哈尔滨哈船动力技术有限责任公司2016年7月14日签订的《LNG供气系统采购合同》中,已履行的10台储罐的货款287万元,被告哈尔滨哈船动力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张家港海陆沙洲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的部分(40台储罐)不再履行,于2020年9月7日解除,该40台储罐由原告张家港海陆沙洲科技有限公司自行处理,被告哈尔滨哈船动力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已经交付的定金143.5万元,原告张家港海陆沙洲科技有限公司不再返还。

案件受理费86258元,由被告哈尔滨哈船动力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负担。被告哈尔滨哈船动力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后十日内汇入本院诉讼费账户(账户详见本判决所附《当事人须知》中诉讼费用之账户)。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该院(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0×××76,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裁判日期 2020-09-17
发布日期 2020-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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