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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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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0000元、伤残赔偿金110000元、车损1450元,以上合计121450元,扣除已支付10000元,应再支付111450元。

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44921.74元、误工费11268.96元、护理费72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00元、交通费600元、伤残赔偿金127294元、鉴定费2080元、评估费200元,以上合计194464.7元的70%计款136125.29元。

三、原告***返还被告***垫付赔偿款1000元(该款由本院从保险公司赔偿款中扣除返还被告***)。

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款项均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10元,由原告***负担906元,由被告郓城县培桐运输有限公司负担2404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2
发布日期 2020-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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